第 1 條
為強化我國學術競爭力,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,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設置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共 11 條
法規代碼:A0020174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為強化我國學術競爭力,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,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設置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,以中央研究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管理機關。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一、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歸屬本院部分。二、外界補助、委託及合作計畫之勞務收入。三、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四、本院育成中心收入。五、受贈收入。六、本基金孳息收入。七、其他收入。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一、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。二、外界補助、委託及合作計畫所需支出。三、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所需支出。四、本院育成中心所需支出。五、提供傑出且具發展潛力之人才培育、進修及研究所需支出。六、設立講座所需支出。七、對本院技術移轉授權公司之投資支出。八、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。九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十、其他有關支出。
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,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,得購買政府公債、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。
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,應依預算法、會計法、決算法、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,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。
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應依規定辦理分配。
本基金結束時,應予結算,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。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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