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學院處務規程

現行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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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代碼:A0020172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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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規程依法官學院(以下稱本學院)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。

2

本學院處理事務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依本規程行之。

3

院長綜理本學院院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。

4

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,由院長決定之,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;各組、室職員於必要時,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。

5

本學院年度研習計畫應報請司法院核定。

6

主任秘書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五、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。六、院長交辦事項。

7

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年度研習計畫規劃之擬議。二、各項研習委員會會議之籌劃及執行。三、研習課程之安排。四、講座之延聘及聯絡。五、講義之印發。六、研習人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。七、研習資訊系統建檔。八、研習成效之評估及檢討改進。九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。

8

學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研習人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。二、研習人員報到、上課之勤惰考查及請假。三、研習人員教室、寢室、餐桌、乘車之安排。四、與各班次有關物品、車輛、食宿之採購申請。五、研習人員生活服務、管理及獎懲處理。六、研習人員體育、康樂。七、研習人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。八、研習證書之核發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上傳。九、班務助理招募、管理。十、其他有關學務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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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研習、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、研究機構合作。二、研習、進修課程、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。三、圖書資料供應、管理及出版。四、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究、法官國外進修(含專題研究)、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轉介及認可事宜等事項。五、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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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研習人員膳宿。二、文書之收發、分配、繕校及稽催。三、各項會議之籌劃及紀錄。四、檔案管理。五、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。六、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。七、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。八、資訊業務之規劃、推動、管理及維護。九、出納。十、財物購置、保管、發給。十一、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。十二、房舍營建、修繕及管理。十三、技工、工友之管理、調配、訓練及考核。十四、印信典守。十五、不屬於其他各組、室之事項。十六、其他有關總務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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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人事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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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計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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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長、室主任承院長之命,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各組、室事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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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組於業務需要,得分股辦事。總務組,分三股辦事。第三股專責辦理第十條第八款所定資訊業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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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。

16

本學院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逐級授權決定;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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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
關於法官學院處務規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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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law.moj.gov.tw),與官方即時同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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