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司法院院長為改進司法業務,諮商重要事項,得聘任顧問。
共 7 條
法規代碼:A0020153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司法院院長為改進司法業務,諮商重要事項,得聘任顧問。
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。一、曾任大法官者。二、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,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。三、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。
司法院顧問對於有關司法之重要興革事項,得向司法院院長提供意見。
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,交由顧問研究。
司法院顧問得酌支交通費。
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共有 7 條條文。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,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。
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,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「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第 X 條」精確查詢。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。
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law.moj.gov.tw),與官方即時同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