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

現行法規

18

法規代碼:A0020116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
1

各委員會事務,除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、監察院處務規程及監察院會議規則之規定處理外,悉依本規則處理之。

2

各委員會會議,每月至少舉行一次,由召集人召集之。如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,召集人應即召集。

3

各委員會或聯席會議舉行時,委員因故不能出席,應事先請假。

4

各委員會會議主席,由召集人擔任。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時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。

5

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委員會會議者,得就所詢事項,陳明事實或意見,但不得參加討論表決。

6

各委員會或聯席會議開會時,委員之臨時動議在討論前應查明有無前案,如其內容相同者,應併前案處理。

7

各委員會會議之會次按順序排列,不以年度更始,另排會次。前項會議之議事日程,除機密議案或有特殊情形外,至遲於開會前三個工作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,增列議事日程於開會前二個工作日送達。

8

各委員會審查成立之糾正案,應以院函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。

9

各委員會議審議之調查報告,得經決議酌予發表。

10

各委員會依據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,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一切設施時,得邀請行政院及其各部會首長或有關主管人員到院說明並接受詢問。各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,得邀請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主管人員到院說明糾正案改善辦理情形,並接受質問。

11

各委員會由召集人處理各該委員會日常公務。

12

各委員會主任秘書,承召集人之命,辦理下列事項:一、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、推動及執行事項。二、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、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。三、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。四、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洽商聯繫事項。五、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。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13

各委員會所屬人員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,辦理下列事項:一、關於案件之處理、簽辦及稽催事項。二、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。三、關於文件之收發、撰擬、校對及歸檔事項。四、關於資料之整理、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。五、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。六、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。七、關於中央巡察業務之辦理及資料蒐集、提供事項。八、關於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之簽辦事項。九、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。十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14

下列事項,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:一、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。二、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。三、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。四、純事務性文件。五、經辦核定事項。

15

(刪除)

16

各委員會職員,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;並得視業務繁簡調用之。

17

各委員會職員辦理事務,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。

18

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
關於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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