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

現行法規

共 8 條

法規代碼:A0020103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
第 1 條

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、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、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五規定訂定之。

第 2 條

行政訴訟筆錄應以電腦記錄、列印。但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有其他原因經審判長、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認為適當者,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。

第 3 條

行政法院應於法庭設置電腦、印表機等相關設備,供書記官當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製作、列印筆錄之用。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,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,供審判長、受命法官、陪席法官覽視。

第 4 條

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,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,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,用全形小括弧,以(註:...)表示。

第 5 條

電腦列印之筆錄應加印防偽戳記。

第 6 條

附卷之前條筆錄與筆錄電子檔內容不一致者,以附卷之筆錄為準。

第 7 條

書記官得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個月後,除去筆錄電子檔。

第 8 條
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關於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

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有幾條?

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共有 8 條條文。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,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。

如何查詢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特定條文?

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,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「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X 條」精確查詢。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。

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?

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law.moj.gov.tw),與官方即時同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