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共 6 條
法規代碼:A0020091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法官、檢察官、公設辯護人、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依本規則服制服。
法官、檢察官、公設辯護人、律師及書記官服式如附圖(一),均用黑色,領、袖及對襟鑲邊,邊寬十二公分。
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:一、法官用藍。二、檢察官用紫。三、公設辯護人用綠。四、律師用白。五、書記官用黑。
法官、檢察官、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,男性,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;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,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,形式如附圖(二)。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,比照前項規定辦理。
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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