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國民大會憲政論壇依本辦法行之。
共 6 條
法規代碼:A0020021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國民大會憲政論壇依本辦法行之。
國民大會集會時,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,以談話會方式進行憲政論壇,由議長主持,每週兩次以內,每次三小時。
代表有意發言者,應於議程開始前三日內,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,人數過多時,於當日開會前半小時抽籤決定,或政黨協商決定發言先後順序,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限。
憲政論壇之議題,必要時由政黨協商決定之。
憲政論壇之發言紀錄,均由秘書處整理送發言代表校正後,送請總統及有關機關參考。
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共有 6 條條文。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,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。
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,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「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第 X 條」精確查詢。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。
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law.moj.gov.tw),與官方即時同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