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大會旁聽規則

現行法規

8

法規代碼:A0020008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
1

凡向大會要求旁聽人員,須有代表一人之介紹並提出旁聽介紹書。但每一位代表每次大會以介紹二人為限,以登記之先後順序處理。

2

旁聽人旁聽場次之排定,依申請旁聽之先後次序發證,旁聽人憑國民身分證換取旁聽證,按每次大會可容納之旁聽席數,排定旁聽之先後會次。

3

凡已排定旁聽之會議,如因故改期者,其持有該次會議旁聽證之旁聽人,仍可於改期舉行之同次會議時前來旁聽。

4

旁聽證由人事組製備,正面表示會次及旁聽人姓名,背面註明「旁聽須知」:一、旁聽證佩帶於左胸前。二、旁聽人憑旁聽證進入會場,並接受警衛安全檢查。三、旁聽人不得攜帶武器、照相機、錄影(音)機、擴音器、標語、宣傳品及其他足以影響議場秩序之器具或違禁物品進入會場。四、旁聽人之衣帽、雨具、公文箱、手提包、食品等,請交服務台衣帽間保管,不得帶入議場。五、旁聽人進入旁聽席應對號就座,並應遵守議場規則,保持肅靜,不得鼓掌或叫囂喧鬧;如不遵守議場旁聽規定,服務及接待人員應令其立即退席。

5

旁聽證限旁聽人本人使用。如有遺失應即通知發證單位註銷,並會知警衛處。

6

如遇主席宣布改開秘密會議時,旁聽人員應即離開議場。

7

旁聽人員應於旁聽規定時間到達台北市中山堂廣場搭乘大會交通車,由隨車服務人員接待,並核對證件登車。至中山樓後,由服務科派員引導進入會場。散會後仍搭乘專車返回中山堂。

8

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

關於國民大會旁聽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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