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業務,特設檔案管理局(以下簡稱本局)。
共 6 條
法規代碼:A0010107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業務,特設檔案管理局(以下簡稱本局)。
本局掌理下列事項:一、檔案政策、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。二、各機關檔案管理、應用之指導、評鑑及目錄彙整公布。三、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銷毀之審核。四、檔案之判定、分類、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。五、國家檔案徵集、移轉、整理、典藏、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。六、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受贈、受託保管或收購。七、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。八、檔案管理與應用之研究、出版、技術發展、學術交流、國際合作及檔案管理人員之培訓。九、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。十、其他有關檔案事項。
本局置局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;副局長二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。
本局置主任秘書,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。
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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