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

現行法規

5

法規代碼:A0010062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
1

本規程依訴願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2

司法院(以下簡稱本院)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,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訴願會)。

3

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;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。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,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,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擔任(以下簡稱外聘委員)。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,任期為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,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。

4

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,辦理訴願會一般行政事項。

5
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。

關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

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有幾條?

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共有 5 條條文。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,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。

如何查詢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特定條文?

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,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X 條」精確查詢。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。

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資料來源是什麼?

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law.moj.gov.tw),與官方即時同步。

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條文全文 — 全 5 條 | LawChat 法規查詢 | LawChat 台灣法律 AI