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。
共 9 條
法規代碼:A0010047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。
本會之職責如下:一、對立法院經臨各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。二、對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按月稽考。
本會置委員九人,由各政黨(政團)以在院會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數政黨(政團)參與之原則,於每年首次會期經朝野協商後互推之。
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,由委員於每會期互選之。
本會職員,視事務之需要,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。
本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,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。本會對於會計處及出納科帳簿並得隨時調閱。
本規程未規定事項,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。
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。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,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。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,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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