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組織法

現行法規

15

法規代碼:A0010032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
1

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。

2

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。

3

行政院設下列各部:一、內政部。二、外交部。三、國防部。四、財政部。五、教育部。六、法務部。七、經濟部。八、交通部。九、勞動部。十、農業部。十一、衛生福利部。十二、環境部。十三、文化部。十四、數位發展部。十五、運動部。

4

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:一、國家發展委員會。二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。三、大陸委員會。四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五、海洋委員會。六、僑務委員會。七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。八、原住民族委員會。九、客家委員會。

5

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,特任。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。

6

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。

7

行政院設中央銀行。

8

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。

9

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:一、中央選舉委員會。二、公平交易委員會。三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

10

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。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。

11

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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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,特任,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;副秘書長二人,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,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。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,特任,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,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。

13

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
14

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,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。

15

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。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

關於行政院組織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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