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

現行法規

5

法規代碼:A0010024|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

1

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2

國家安全會議為辦理訴願事件,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訴願會)。

3

訴願會置委員四人至十二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;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,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或專家擔任;其中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或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。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,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,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。

4

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,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,列明職稱、職等、員額,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。前項編組表人員,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。

5
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
關於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

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有幾條?

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共有 5 條條文。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,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。

如何查詢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特定條文?

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,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「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X 條」精確查詢。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。

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資料來源是什麼?

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law.moj.gov.tw),與官方即時同步。

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條文全文 — 全 5 條 | LawChat 法規查詢 | LawChat 台灣法律 AI